【草原宝藏4】史前瓮城——后城咀石城******
【遗址名片】
龙山时代 距今约4300年-4000年
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境内
2019-2022内蒙古自治区考古研究院发掘
石城是一种防御、守护。北方地区石城文化与中原地区的夯土城、长江流域的堆土城等,形成早期中国的城市建筑区域体系。
在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黄河边上发现的后城咀石城,距今约4300年—4000年,是一处具备完整防御体系的史前瓮城遗迹,其年代与陕西神木石峁石城遗址同期或略早。
后城咀石城由瓮城、外城、内城构成,是目前内蒙古中南部已知规模最大、等级最高的史前时期石城址,初现龙山时代的“古国”雏形。
目前发掘已经辨明了后城咀石城由双壕沟、内外瓮城以及城墙构成的半月形防御建筑,是我国北方已知最早较为完整的城防体系。
2019年—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考古研究所对后城咀石城进行可考古发掘,累计发掘瓮城面积3000余平方米,揭露城垣、城门、马面、台基、墙垛、壕沟等遗迹二十余处,出土玉刀、玉环、陶鬲、陶瓮等重要文物十余件。
通过对石城瓮城的考古发掘,发现瓮城是由外瓮城、内瓮城构成,外瓮城土坯建造的台基是河套地区龙山时代发现最早的土坯式建筑。连接瓮城内外的地下通道在国内史前时期属首次发现。
这些新的发现对于推进河套地区文明化进程研究、探索河套地区史前聚落与文化的变迁历程,深化龙山时代石城聚落的源流与空间关系研究,探讨中国北方地带史前文化与文明起源研究,以及揭示早期中国的文明基因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
经过对比研究发现,后城咀石城的双重壕沟和半坡遗址、哈民遗址、凌家滩遗址有着相似之处,内外瓮城的空间结构布局方式具有石峁和下塔古城的结构特征,外瓮城发现的土坯垒砌的台基建筑特点与仰韶文化台口类型、良渚文化以及屈家岭文化的土坯建筑特点有共同之处,壕沟内出土的野猪下颌骨可能用于祭祀,与大汶口、龙山、石家河、齐家等考古学文化出土的猪下颌骨功能相同。
内蒙古龙山时代石城作为河套地区早期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历经数十年的探索、研究,厘清了龙山时代石城文化内涵和社会组织结构,同时也进一步挖掘了龙山时代石城在漫长而复杂的文化演变和早期中国形成过程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为研究河套地区龙山时代早期国家框架的形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考古资料。
后城咀石城遗址。新华网发
后城咀石城址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对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证实中华文明延续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络,丰富中国文化“满天星斗”的区系特征,阐释黄河文化深厚内涵等都具有重要社会价值,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实证材料。
后城咀石城遗址城门发掘目前不过3000多平方米,如果对居住区、墓葬区进行考古发掘,更多考古的信息将揭秘,十分令人神往。
出品人:曹建恩
制片人:王宇天
顾问:孙金松
史料指导:孙金松 李亚新
总监制:李国栋 赵建华
统筹:张瑞锋 侯 俊 刘艳春 王贵兵
监制:郝芳芳 乌兰托娅
策划:徐红梅
编导:徐红梅
文字:徐红梅
解说:刘弘轩
拍摄:何晓东 吴佳明 呼很苏力
剪辑:杨占青
宣发:武杨
页面设计:李新 张瑞娟
出品: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博物院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